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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的陣痛─兩岸社會問題的比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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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 發展的陣痛─兩岸社會問題的比較(精) 的內容簡介



從一九五○年以來,分裂的海峽兩岸皆在摸索中求發展、求進步。大陸採取的是高壓極權的共產社會,臺灣則採市場經濟的類似西方資本主義方向。四十年來海峽兩岸各有成就。但是海峽兩岸的發展也並非一帆風順,毫無問題。這本論文集收錄的第一、第二篇是有關中國大陸社會變遷與社會矛盾的描述分析;第三、四、五等三篇是探討臺灣社會發展所衍生的問題;第六與第七篇則是海峽兩岸的發展比較。雖然中國大陸與臺灣這兩個社會在發展上的策略有所不同,發展的後果也不一樣,但,兩岸社會發展的陣痛仍需由兩岸的政府當局來處理。

  • 出版社:三民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1995/02/01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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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日前公告國家安全局主管的「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內容針對國安局立案運用民間人士擔任「情報協助人員」針對敵國或外國執行情蒐滲透失事遭俘,獲釋返國後的補償與救助,訂立新的遊戲規則。仍有工作能力的失事情報員,不管是返國或留駐當地國,要納入當地政府就業輔導體系自已找工作,除向運用他的情報單位出示求職證明,且非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或就業諮詢者,才能接受情報單位提供的失業補助金,而新法令對補助金額也從嚴認定。

多年前號稱國內考古題大王的蔣仁曦,過去赴中國大陸蒐集情報時失事被捕關押8年,返台後獲政府820萬元補償金,卻遭兩名在中國服刑時的台灣獄友覬覦,將蔣身綁重磚丟進河裡溺斃。情治單位本身培訓的公職情報人員數量有限,針對敵國或威脅情資進行蒐報,必須運用民間人士執行,即官方口中「情報協助人員」,這些「民間情報員」事前須經國安局等單位正式立案控管,但也因為「需才孔急」,情報員素質良莠不齊,回傳情報價值不高,失事返國或獲釋仍留駐當地國後,除向國安局等單位爭取補償金外,以無法工作為由,要求持續提供保險與失業補助。

情報單位在海外運用大批情報協助人員,而這些失事後返國要求補償的民間運用對象,縱使自稱因執行任務而失業,也不能再像過去一樣坐等國安局提供補償,且漫天開價。新法令要求,情報運用人員因執行任務而失業返國,有工作能力者,除得和其他失業民眾一樣,要經各地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或是提供求職紀錄,「且非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或就業諮詢者」,才能接受國安局的失業補助款項,就算在國外也要參加當地職訓,提出證明,而這筆最長可領3年的款項額度,由原先律定的「依失業前之所得發給失業救助費」,改為「依失業前一年平均月薪資所得或失業前一年所屬國家(地區)政府統計之人均所得月平均數發給失業救助費至獲得新職時為止」。

總統府日前公告國家安全局主管的「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部分修正條文」,3則條正條文中,針對失事返國者的失業補助、保險等,增訂「發給求職證明紀錄」、「依情報協助人員自原社會保險退保當月起前一年平均月投保金額,其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予2個月之補償。但不得超過50萬元。前項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有未滿一年部分,應按比例發給。」「依失業前一年平均月薪資所得或失業前一年所屬國家(地區)政府統計之人均所得月平均數發給失業救助費至獲得新職時為止,最長以2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且非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或就業諮詢者才能領取救助」、「依失業前一年平均月薪資所得或失業前一年所屬國家(地區)政府統計之人均所得月平均數發給失業救助費至獲得新職時為止」等條文。

總統府公告的「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條文中第3、11、18條有關情報協助人員失事後的失業救助、保險補償的關鍵條件,進行調整,舊新條文對比如下:

第3條第4款博客來

舊條文:

四、失業: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非自願離職或遭解僱,經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新條文:

四、失業: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非自願離職或遭解僱,經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或發給求職紀錄證明」。

第11條之1

舊條文: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致相關社會保險年資中斷,於獲釋返國後,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得於接獲申請時,協請相關社會保險主管機關計算情報協助人員因年資短少所產生之實際損失金額,全額補償。但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新條文: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致相關社會保險年資短少,,「其獲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隸屬之情報機關於接獲申請時,「依情報協助人員自原社會保險退保當月起前一年平均月投保金額,其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月之補償。但不得超過五十萬元。」前項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有未滿一年部分,應按比例發給。

第18條

舊條文: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失業時,依下列方式給予救助:

一、未領受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失業給付且未同時領受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每月補償金者,依失業前之所得發給失業救助費至獲得新職時為止,最長以二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

二、領有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失業給付或獲得新職,然失業給付或新職薪資不及失業前之所得者,依失業前之所得發給差額至恢復原所得時為止,最長以一年為限。

新條文:

一、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失業,具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且非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或就業諮詢者」,由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依下列方式給予救助:

未領受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失業給付且未同時領受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每月補償金者,「依失業前一年平均薪資所得或失業前一年所屬國家(地區)政府統計之人均所得月平均數發給失業救助費至獲得新職時為止,最長以二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

二、領有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失業給付或獲得新職,然失業給付或新職薪資不及失業前一年平均月薪資所得者,「依失業前一年平均月薪資所得發給差額至恢復原所得時為止,最長以一年為限」。044077185總統府日前公告國家安全局主管的「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圖/翻攝自總統府公報網頁 044077186國安局長彭勝竹。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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